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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 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 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 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 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 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 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 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 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 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 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 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 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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