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 出现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 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 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 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 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 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 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 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 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