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 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 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 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 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 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 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 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负担维修费用 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一,在工程保修期内 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 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 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 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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