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 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 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 保修期为2年.二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 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 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 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 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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