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 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 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 起鼓和脱落 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 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 三 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 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 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 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 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 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 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未改正的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 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