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 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 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 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 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 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 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 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 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不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并补发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