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 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 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 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 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 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 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 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 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 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 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 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