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 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 土建工程 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 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 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 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 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 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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