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 以下称用户 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以下称责任单位 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 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 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 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 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 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一 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 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 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 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