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 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 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 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 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 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区 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 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 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 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 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