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 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 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 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 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 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 改 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 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 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 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 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 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 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 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 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