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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 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 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 起鼓和脱落 门窗变形.开关不灵 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 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 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 洪水 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 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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