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 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 出现影响使用 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还应当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 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一 土建工程 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 门窗变形 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 下水管道倒坡 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区 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 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 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 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 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 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 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 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 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