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 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 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 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 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市 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 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 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负担维修费用,一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 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 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 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