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 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 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 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 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 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 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 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 工程保修中 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 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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