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 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 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 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 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市.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 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 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 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 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 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