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 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 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 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 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 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 市、区.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 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 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