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 必须及时无偿保修 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 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 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 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 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第八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第九条,市,区,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 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 工程保修中 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 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 质量保证书、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