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 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 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 规划、公安等部门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 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 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 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 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一 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 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