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 广场。桥梁。涵洞 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 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 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 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 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 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 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 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 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 向路灯设施射击 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 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 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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