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 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 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 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 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 悬挂物品 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 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 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 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 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 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 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