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 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 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 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 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 污物等物品 四 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二 三、四 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 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