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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 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 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 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 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 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 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二 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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