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 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 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 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 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 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四 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