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 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 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 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 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 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 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 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 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 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 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 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