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 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及县 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 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 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 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 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 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 罚没款 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