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 广场,桥梁 涵洞 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 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市及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 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 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 广播线 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 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 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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