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1 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 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 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 线路 灯杆.变压器.变电亭 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 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 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 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 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 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 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 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