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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 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 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 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 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 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 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三.向路灯设施射击 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 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 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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