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1991年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1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市内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街道,广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处的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线路,灯杆、变压器、变电亭,电缆井和路灯标志等 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 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统一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单位增设路灯设施。须经路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电费.第五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必须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并由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六条。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七条,使用路灯电源、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用电费 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 须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第八条 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 广播喇叭等 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 污物等物品,四。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 未造成设施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