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 市 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四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 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挂牌督办,第十四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关违反本规定的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 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七条.盟市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伤亡扩大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