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 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 沟及出水口,六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排水干管 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 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 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 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 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 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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