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 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 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六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排水干管 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 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 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 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 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 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 电力 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