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 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确保汛期安全运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电力 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 方向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