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 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 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 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 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 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 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 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