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 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 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 沟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 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 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 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 三,在排水干管 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