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 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 二.排水沟 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 井座等设施 四、将泥沙 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 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排水干管 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 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 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 应当统一标志 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