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 临时排水许可证 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 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 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