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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 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 口径 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 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 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 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 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 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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