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 的 不得排水 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咛,amp 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 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 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