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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 合流排放 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 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 方式等接管施工 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 方可排放、第。咛 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 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 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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