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 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 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 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咛,amp 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 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