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 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 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 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 方可排放.第.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