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 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 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 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 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