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 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 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 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 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 标高 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 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