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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文审.2012年第39号。石建办、2012 5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和移交工作。促进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要将收集.整理、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纳入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之中,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归档.最终形成一套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项目档案,二、凡新建 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移交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三、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声像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内五区 桥西,桥东 新华.长安、裕华区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四,建设单位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一并提交预验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县 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不完整,不齐全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接收。对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五、自今年5月1日起、凡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2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所有住宅小区 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的.均要移交声像档案 自今年8月1日起.所有竣工的建设工程.均要移交电子档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 附件 1,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2、关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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