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文审.2012年第39号 石建办.2012。55号各县 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和移交工作,促进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 要将收集 整理。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纳入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之中.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协助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归档,最终形成一套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项目档案,二 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 还要移交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三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内五区。桥西。桥东。新华,长安,裕华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县 市 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四.建设单位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一并提交预验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接收,对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五.自今年5月1日起 凡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2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所有住宅小区,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的,均要移交声像档案.自今年8月1日起 所有竣工的建设工程、均要移交电子档案.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2、关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