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文审.2012年第39号,石建办.2012 5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 各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形成 整理和移交工作.促进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要将收集,整理,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纳入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之中、督促指导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归档,最终形成一套规范 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项目档案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移交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三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内五区 桥西.桥东,新华、长安,裕华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四,建设单位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一并提交预验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 向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县.市 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是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不完整,不齐全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接收。对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的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五,自今年5月1日起.凡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2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所有住宅小区,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的,均要移交声像档案.自今年8月1日起,所有竣工的建设工程 均要移交电子档案。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 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2,关于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