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 本市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 收益权改革,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执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 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 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研人员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地转化,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依据国家规定在信息平台发布,支持向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开放许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专利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 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 面向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转化,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二十七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天开高教科创园联合技术交易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 鼓励技术经理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第三十条。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 新服务的应用,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投放国内市场 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第三十二条、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 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打造与本市资源禀赋相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