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技创新策源第十三条。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创新中心。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 颠覆性创新成果,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 开展跨学科 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等设立基础研究特区.开展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自主选题,自行组织科研,自主使用经费,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内创新平台和项目资源,加大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建立长周期,差异化等评价制度,培养引进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积极加入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五条 本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体系,打造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融通发展,鼓励各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资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 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构建学科、人才与产业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依托高等学校凝聚智慧。汇聚人才 集聚产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设立创新平台,深化产教融合 科教融汇,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工作.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推动重大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第十九条,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