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九条。自治县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第十条、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和绿地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二,街巷、居住区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城镇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 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 体育馆,场 商场 超市.宾馆,公园,风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城镇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城镇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七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内由本单位负责,八,电力。照明,供气,供热 供水、排水.通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十 政府已储备征收的土地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人、责任要求 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范围以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第十二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保证其责任区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貌整洁,无擅自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果皮纸屑、无乱倒垃圾 无污水污物,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三,公用设施整洁 完好、四、及时清除积水和冰、雪.五、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冰,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 并依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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