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 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居 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 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 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