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 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 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 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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