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 济困、扶老,救孤、恤病 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 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 学校 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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