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 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 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 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 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 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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