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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 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 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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