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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 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 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 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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