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 济困。扶老 救孤 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 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 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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