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 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振兴,基层治理 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 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 完整 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