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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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