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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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