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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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