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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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