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 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安排资金 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公安,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