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