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和新工艺 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