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 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 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