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 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 建设 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