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保障民生 节约用水 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 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 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