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 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 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 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