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 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