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 节约用水 安全卫生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安排资金 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