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