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服务第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第十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车辆内壁 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完整 车内座椅.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第十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的,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免费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运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第二十条.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