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 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 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 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 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 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