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 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 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 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 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 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 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