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 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 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 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 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