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输组织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 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 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 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 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 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 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 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