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 群众出行需求等 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 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 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 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 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