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 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 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 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 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 开行农忙班 赶集班等服务 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 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 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 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