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 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 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 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 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