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 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 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 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 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 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 轻纺 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 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 核准 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 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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