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 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 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 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 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 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 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 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 建材 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七.八 项.第七条第。二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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