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 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 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 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 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 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 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 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 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 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