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 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学校 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 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 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 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 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