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 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 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 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 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 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 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 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七,八 项 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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