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 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 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 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 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 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 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 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 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六 除第九条第,六 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 机电、轻纺。石化化工 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 六,七,八,项 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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