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 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 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 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 晋中.晋东 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 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七 八,项,第七条第 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 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