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 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 四。项。第九条第。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 黄陇 晋北。晋中,晋东 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 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 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 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 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七,八 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 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 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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