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 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 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 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 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 在内河 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 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 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 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 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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