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 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 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 政府机关 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机场等.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 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 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 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 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 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 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 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 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 七 八。项 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