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 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口 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 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 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 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 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 除第六条第、六 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 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 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