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 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 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 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 远洋运输,工程 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 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 晋北、晋中.晋东。鲁西 两淮.冀中。河南、云贵 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 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 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 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五、除第六条第,六 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 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 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 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 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 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