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检查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根据检查结果.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第四十条 安全风险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对象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被检查对象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 销毁,隐匿证据等的,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一,拒绝,阻碍,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人员离开的,二,不如实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 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查阅复制。录像拍照、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等方式欺骗、误导 逃避检查的,五、其他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其政府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本部门组织检查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