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 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第二十六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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