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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 风险监测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等,第二十六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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