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 第二十六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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