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决定第三十一条,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决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适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四条,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一 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五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六,责令停产停业,七。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的其他规定、适用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记载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并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并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处罚内容.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 鉴定.听证、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三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