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七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八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 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 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二条,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 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 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 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四、注明出具日期,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 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到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事由.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见证。第二十六条。为查明事实 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等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调查中止和恢复调查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 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八。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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