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 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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