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 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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