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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