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 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 警告 通报批评,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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