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 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 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 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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