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 公正、文明 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 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 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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