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遵循合法、公正 文明、公开 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 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