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 文明 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