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 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 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 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 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