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 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应当妥为保管 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 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 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 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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