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 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 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 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 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 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 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