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宾馆、招待所 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 个体经营 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 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