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 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 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 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 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 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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