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 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 如有歇业,转业 合并、迁移 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 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 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 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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