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 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 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 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应当妥为保管 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 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 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 剧毒 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 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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