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 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 如有歇业。转业,合并 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 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 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 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