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 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 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 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 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 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 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 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