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二十三条、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第二十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 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 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 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七条、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