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二十三条,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 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第二十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 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七条。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 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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