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 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第二十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 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七条,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 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