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 有关部门 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 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 灵活部署的要求 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含概算 专业机构,报科技部 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 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科技部 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 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 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