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 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 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 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 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 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 配套保障 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 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 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