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 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 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 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 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 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 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 组织实施可行性 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 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 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