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 主责单位 总体目标 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 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 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 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 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 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 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 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 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