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 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 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科技部 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 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 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 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 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 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