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 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 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 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 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 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 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 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