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 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 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 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 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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