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 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 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 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 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 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