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 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 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 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 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 合理部署基础研究 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 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 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 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 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 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 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 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 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