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 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 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 灵活部署的要求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 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 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 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 负责制 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