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 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 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 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 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 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 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 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 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