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 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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