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 消防.食品安全 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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