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 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 高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 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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