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 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 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 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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