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 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