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 DB15/T 1445-2020
  • 内蒙古自治区TRCD草地改良剂恢复天然草地技术规程 DB15/T 1951-2020
  • 内蒙古自治区煤间接液化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DB15/T 1955-2020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
  •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第3部分:光伏发电站 DB15/T 500.3-2020
  •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规范 DB15/T 1881-2020
  • 内蒙古自治区羊人工授精站建设技术规程 DB15/T 1970-2020
  • 内蒙古自治区采煤沉陷区造林技术规程 DB15/T 943-2015
  • 内蒙古自治区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DB15/T 1896-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滩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指旗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桥梁.隧道.水库和各类台 站 港。场及名胜古迹 游览地等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落实到地名管理的各方面.全过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本市地名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市地名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地名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 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