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 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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