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第十四条。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二.草案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三、草案送审稿内容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是否抵触.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正确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五、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六,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 一,将草案送审稿或者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二。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三、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四 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第十六条.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三,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四、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