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第十四条,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二.草案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是否可行 三,草案送审稿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是否抵触、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正确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五,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六,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应当采取下列形式审核草案送审稿,一,将草案送审稿或者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二,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三,就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四.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 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第十六条,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进行论证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 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四 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被退回的草案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