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 废止部门规章,四 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 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 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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