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 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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