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 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 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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