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 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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