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项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 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第七条.各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审定,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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