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七条,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甲类 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三。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执业类别为药学类 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药品使用.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 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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