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申请人 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 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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