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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