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申请人 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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