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 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 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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