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 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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