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申请人 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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