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 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 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 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 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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