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 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 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十条。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 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 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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