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并网运行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 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第十八条,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 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 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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