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 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严格履行项目安全 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