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 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 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 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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