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 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 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 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