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备案建设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 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 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 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 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 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