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 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货物的收货人,五.托运人 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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