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以下简称跨省转移 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第八条。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