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 书信.电话,传真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定期下访 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 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 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 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 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 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 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 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