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 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机关 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 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 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 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 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 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 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 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 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 单位分立 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三 侮辱 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 胁迫 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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