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 电话 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 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 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 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 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 涉及下级机关 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 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 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 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 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 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 单位职权范围的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 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