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水质监测安全管理制度、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运行,第十七条、水质监测机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维护.第十八条 水质监测机构实验室安全包括实验室布局与警示标识等环境安全,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压缩气体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 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实验室应当建立和保存安全记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危险源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野外作业安全包括野外采样安全、现场监测安全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安全等。野外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涉水.冰上、桥梁和缆道作业。安全驾驶船只和车辆,对监测船,移动监测车和水质自动监测站涉及的水,电.气.化学品、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数据资料产生和收集、存储和使用等全流程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保障数据和资料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发生水质监测安全事故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第一时间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故危害,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 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