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水质监测安全管理制度,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运行.第十七条,水质监测机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维护,第十八条、水质监测机构实验室安全包括实验室布局与警示标识等环境安全,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压缩气体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实验室应当建立和保存安全记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危险源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野外作业安全包括野外采样安全 现场监测安全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安全等。野外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涉水.冰上,桥梁和缆道作业。安全驾驶船只和车辆,对监测船 移动监测车和水质自动监测站涉及的水,电,气.化学品。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数据资料产生和收集,存储和使用等全流程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保障数据和资料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发生水质监测安全事故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第一时间报告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故危害,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