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质量保障与责任体系、完善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和弄虚作假防范与惩治机制.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保证体系规范持续运行 第八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具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安全条件应当满足监测活动要求,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水质监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人员健康和工作质量不受影响或损害,第九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样品采集,样品管理.样品检测、数据分析。实验室管理等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水质监测机构实行人员岗位技术考核制度。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委托部直属有关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 水质监测人员须通过培训达到相应的能力、经岗位技术考核合格后、可承担相应岗位水质监测工作。第十条.水质监测机构实行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水质监测工作要求的设备,设施。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等,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配置,保存,使用.维护和废弃物处置等管理 第十一条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对样品的采集、流转、保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第十二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规范管理,使用标准和方法,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开展工作 应当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监测活动。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对新引入或者变更的标准方法进行验证。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水质监测机构实行水质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监测机构应当规范数据生产过程的记录。文件资料收集,存储,使用等工作。建立和维护数据资料录入,传输和保管储存的软硬件环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第十四条。水质监测机构实行水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监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活动应当包括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和对外部协作方的质量控制,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贯穿于样品采集,检测 数据分析等水质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按要求参加质量控制考核.比对试验。能力验证等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活动.第十五条 水质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