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 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三。运输新品名 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 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六,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第四十六条.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危险货物的,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 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未准确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或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 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的、第四十七条,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二 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四 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 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 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 集装箱 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