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 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 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六.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 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第四十六条,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危险货物的。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 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 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未准确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 铁危编号等的 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 或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 未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的,第四十七条。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 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二 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 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四、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五。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