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 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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