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账号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 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篡改 丢失.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 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 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 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 及时处理用户和公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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